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9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岭街46号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535495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坤,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2020)粤1971民特35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878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并做了相应处置:1、冻结了被执行人**坤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的存款,已冻结3038.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2、冻结了被执行人**坤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_156_1的存款,已冻结19.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我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以方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坤名下银行卡账户的冻结,故本院已对以上被执行人**坤名下已冻结账户进行冻结解除。(二)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董 婧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