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银岭街46号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535495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相关利息人民币564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身份地址社区村委核实,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826616914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2b21aa4XXXXX73e@wx.tenpay.com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3、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de940XXXXX48d40@wx.tenpay.com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4、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929ec5XXXXX54a1@wx.tenpay.com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5、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76b89efcXXXXX3a5@wx.tenpay.com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6、依法委托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M5××**号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上述财产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