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特3554号
申请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坤,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4。
申请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坤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0年12月17日经专职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至2020年1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878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的利息;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坤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878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分期如下:(1)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月止共计14个月(每月为一期),被告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元;(2)剩余2878元,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以上款项由被告直接汇至原告的账户(户名: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账号:636659557789);
三、若被告**坤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与被告**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清。若被告**坤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本金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莞市莞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坤于2020年12月17日经专职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