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922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科隆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人民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吕立本,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胜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9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胜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763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判决生效后,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河南胜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金正电气有限公司外欠债务数额多,数量大,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该公司也不再经营。法院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振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