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宁湘临石材经营部、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0872号
原告:安宁湘临石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鼎达建材市场3栋-12号-18号
经营者:杨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胜、刘永凯(实习),系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433号博园世家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王晓岗
原告安宁湘临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现原告安宁湘临石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院按照原告安宁湘临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安宁湘临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紫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