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达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海达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3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海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龙路433号博园世家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卓,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上诉人***达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云南海达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海达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达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