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1民初1469号
申请人:长春市冠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广宁村双庙屯。
法定代表人:赵忠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百玲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太平山村后叉干屯村村通公路北太平山村区后叉干屯段17号。
法定代表人:侯海君,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长春市冠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中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冠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冠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88.26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冠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