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中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涛、北海市云诚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401号
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钦州市扬帆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日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旸,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东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湘萍。
被告:刘新红,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李海涛,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李湘萍,女,汉族,1961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桂中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民生街。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被告:北海市云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怡海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新红。
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刘新红、李海涛、李湘萍、广西桂中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云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966元,减半收取计91983元,由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19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唐东旭
人民陪审员  梁春桦
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宇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