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现代小城商住楼**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周宏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口区刘妹水泥店与被告广西桂中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港口区刘妹水泥店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口区刘妹水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港口区刘妹水泥店负担。
审判员 徐毅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