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3民初1401号
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钦州市扬帆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东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女,汉族,1961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桂中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民生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海市云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怡海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桂中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云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966元,减半收取计91983元,由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198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圣瑞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