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喜来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2084号
原告上海喜来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喜来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喜来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999元,由原告上海喜来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律
书记员 王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