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52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221.50元,由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利民
书记员  鲍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