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5294号
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东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陈家正 人民陪审员  万思雯
法官 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