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材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0607号之一
原告:上海材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锋,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邵东明。
原告上海材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均由原告负担(均已付)。
审 判 长  苏光华
审 判 员  金清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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