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3民初886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彩霞,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穆英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