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彩霞,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东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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