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2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兴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2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关于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31321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0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7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轮候查封该房屋,暂无权处置。
3、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在本市范围内暂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6、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其释明执行悬赏保险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表示暂不采取执行悬赏程序,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3811元、执行费4607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