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恢9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远红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下称宣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河路26号。
负责人:浦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瑞和西路福蓉凰小区福佑阁A3。
法定代表人:浦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远红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威分公司、泰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1582号
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91677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56元,由泰和宣威分公司、泰和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红公司预交,泰和宣威分公司、泰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远红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远红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通过电子送达和快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无上述资产。
3、执行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泰和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宣威市商用房进行了查封,但经实地考察,上述房屋有他人占用,存在产权纠纷,暂无法处置。
4、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
5、2020年5月18日,本院约谈远红公司,告知上述情况,远红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本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