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3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坝塘村兴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273M。
法定代表人朱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9084908M。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红公司)与**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8)苏02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远红公司2726822.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因**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远红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远红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11月12日,远红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
3、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地无财产。
4、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所涉案件较多,被多家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履行能力差。其存在关联关系的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5、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726822.9元及违约金、加倍部分利息、执行费2966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应的执行裁定书、申请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