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180号
申请人: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273M。
法定代表人:朱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2816026D。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红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红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大成公司价值48万元的财产,并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成公司(含大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大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