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647号
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汇宝数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PG7J48。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数码二层2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峰,巩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回***发编织袋厂,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李沟村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444JQC5A。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厂厂长。
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回***发编织袋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童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