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988号
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数码二层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PG7J48。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东区嵩山路宇华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峰,巩义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金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E0CD7U。
法定代表人:孙明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金田塑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南华维星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钰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