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4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5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5059.50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人民币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6执14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诗豪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