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6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业一路3层1层、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52255F。
法定代表人:万海波。
被申请人: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潭头社区华美工业区3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LX37H。
法定代表人:袁树阁。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潭头社区华美工业区3栋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11254C。
法定代表人:褚柏山。
申请人深圳市东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4392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352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4000××××0610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沙井支行4420××××4696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深圳景田支行9106××××1161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上述解除保全财产以人民币34392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