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97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47号C栋A区,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CK4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300MA5DRLX3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1125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9月12日出生,住北京 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12楼2门10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6379。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 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0)粤0306民初34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 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76861.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61445元,用于 支付案件受理费14379.5元、执行费103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 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 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496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 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 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4967号民事 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