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97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47号C栋A区,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CK4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300MA5DRLX3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华美工业区2号四单元401,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1125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9月12日出生,住北京
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12楼2门10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6379。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
树(深圳)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树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0)粤0306民初34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
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76861.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61445元,用于
支付案件受理费14379.5元、执行费103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
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
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4967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
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
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4967号民事
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