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万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万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城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40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万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米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西藏城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万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城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的(2022)藏04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796540.5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0365.4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西藏城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本案标的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车  真 审 判 员 唐 永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益西索朗 书 记 员 卓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