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02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宁佳信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佳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湘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审判员*和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金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