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惠民农业温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4487丹阳市腾黄钢管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惠民农业温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4487号
原告:丹阳市腾黄钢管镀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08877150R,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折柳漕塘桥。
法定代表人:黄国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利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业温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9938326XP,住所地***市乐余镇(***临港绿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佳媛。
原告丹阳市腾黄钢管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业温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丹阳市腾黄钢管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腾黄钢管镀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丹阳市腾黄钢管镀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宇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虹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