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1737号
原告:徐州恒盛农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农贸市场一区4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农业温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临江绿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佳媛,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恒盛农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温室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恒盛农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恒盛农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恒盛农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徐州恒盛农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苗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倩
书 记 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