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419号
原告魏**,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明诉被告洛阳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以双方已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