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21民初6213号
原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民,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第三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第三人:***,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第三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第三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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