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种卫东、邹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03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种卫东,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邹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种卫东、邹磊、**、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淮北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淮北市教育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淮北市教育局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北市教育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