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97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等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军
审判员张侠
人民陪审员张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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