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21民初153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岩。
被告:刘定坤,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刘桥街。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定坤、濉溪县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淑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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