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毕节市金桥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7429号
申请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事处望城花园5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771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毕节市金桥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裸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53374J。
法定代表人:谢言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节市金桥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金桥煤矿的银行存款6,000,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金桥煤矿在贵州银行存款6000000.00元(账号:07×××1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