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3407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事处望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771165。
法定代表人:朱险峰。
被执行人:毕节市大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亮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49682R。
法定代表人:罗国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大树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大树煤矿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名下无房产,采矿权已经其他法院查封冻结,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3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