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异50号
异议人: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事处滨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6644557Y。
法定代表人:丁昌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亚,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系该公司综合行政部法务员。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事处望城花园5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771165。
法定代表人:朱险峰。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琴,曹清,贵州威迪(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行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2019)黔0502执210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应付工程款215万元支付到法院,并认为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210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于2021年5月12日向异议人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210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回证。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意见和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异议人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9)黔0502执210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于同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通知书》载明异议人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应付工程款215万元支付到本院以便向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在此期间公司不得向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异议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本院撤销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之规定,异议人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本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于同年5月25日在法定期间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撤销对其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理由,本院予以支持,故,应当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210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210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宋亚林
审判员 杨 彪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