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初664号
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双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卓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卓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8元,由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林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饶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