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221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