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377号
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89。
法定代表人:宁海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鸾、王瑾,(实习),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天坑群保护利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Y5Y5E。
法定代表人:张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OXW68。
法定代表人:冯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天坑群保护利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4元,减半收取5067元,由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 洁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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