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强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6155号
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宁海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强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河滨路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洪燕,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强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0元,减半后60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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