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0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321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86514.00元、利息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09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