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7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海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东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陕西润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