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

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403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二期规划区02-19、02-22地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詹婧,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户籍居住地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8414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除此之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职权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公开释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已依法扣划,现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黔0403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7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8414元,剩余债权5158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