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

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403民初1154号
原告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二期规划区0219、0222地块。
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2042158067217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婧,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
原告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法官助理***协助办案,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中,原告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贵州双木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