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玉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5693江阴市华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无锡玉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诸维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5693号
原告:江阴市华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390010XG,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北渚村南绛2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柱,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健,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玉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38DY9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堰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诸维红。
被告:诸维红,女,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江阴市华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与被告无锡玉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州公司)、诸维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柱、殷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州公司、诸维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玉州公司立即支付欠款66118元及利息(以66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诸维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玉州公司结欠华腾公司价款66118元,玉州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诸维红。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玉州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诸维红未作答辩。
华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对账单、QQ聊天记录、录音一份,证明玉州公司结欠华腾公司66118元的事实。本院已向玉州公司、诸维红送达了上述证据副本,但玉州公司、诸维红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华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华腾公司与玉州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由华腾公司为玉州公司提供印刷等业务。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华腾公司向玉州公司提供印刷等加工业务并开具相应的送货单。2018年11月30日,玉州公司向华腾公司发送业务量清单,载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双方往来业务总计866163元,尚欠款金额为116118元。后玉州公司付款50000元,尚结欠华腾公司价款66118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华腾公司遂于2019年8月12日诉至本院,诉讼中,玉州公司又付款50000元,现结欠华腾公司价款16118元。
另查明,玉州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诸维红。
本院认为,华腾公司与玉州公司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玉州公司应支付结欠华腾公司的合同价款16118元。华腾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起算日期应自2019年8月12日起。诸维红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玉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玉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阴市华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价款16118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诸维红对无锡玉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江阴市华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47元,由江阴市华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由无锡玉州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诸维红负担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明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金 民
书 记 员 程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