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3152号
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南。
法定代表人:蒋立功,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东风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易炳军,经理。
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 判 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