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82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南。
法定代表人:蒋立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东风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易炳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226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全年租金2292318.7元;
二、若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第一项约定期限完全履行给付租金义务,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违约金,原、被告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三、若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期限完全履行给付租金义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84637.4元,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1日解除租赁关系;
四、案件受理费26540.5元,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后因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达兴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18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