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745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南。
法定代表人:蒋立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郝亮,滨海新区郝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办事处社区服务总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田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硕。
原告***与被告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办事处社区服务总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立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吴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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