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40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6民初41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只于2018年5月22日履行欠款40万元,余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账户存款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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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铭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