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复12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纬路356号。
主要负责人:潘久生,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立功,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茶淀街办事处)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法院)(2018)津0116执异400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达建筑公司)与茶淀街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滨海新区法院冻结茶淀街办事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存款账户,茶淀街办事处认为虽然该办事处应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功达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因主管部门验收未能完成,政府财政资金至今不能拨付,致使相应的工程款不能偿还。被冻结账号内存款系国家所有的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茶淀街办事处被冻结的存款属于财政专项资金,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
滨海新区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6民初4149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津0116执40387号执行裁定:“冻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03×××89)账户存款人民币4875271元。”被冻结账户系茶淀街办事处名下的一般账户,截止2018年3月19日,该账户余额共计76323408.68元。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茶淀街办事处虽称其账户内含有民政、药费、拆迁残联、城市管理、信访、统计、计生、安监、武装部、农办党建、司法所、文教卫生、小区物业押金、李庄村养老补贴食药监、安全生产、水利专项、清退津贴补贴、煤改电、旧楼区改造、人大专项、代征代缴、扶贫款、葡萄节专项及其他资金,且皆为专项资金,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及听证过程中的陈述,不能证明该账户内资金系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可冻结的款项。而且,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保障党的建设民计民生、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重要工作的开展以及茶淀街办事处有资金代收行为的前提下,排除民政、药费、信访、安监、党建、养老补贴、安全生产、扶贫款、代征代缴等资金后,该账户内仍有远高于一审法院冻结金额的资金,茶淀街办事处对该部分资金仍无法证明其专用性质,且经一审法院在听证会释明异议人应当继续举证后,茶淀街办事处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故,本案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茶淀街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滨海新区法院(2018)津0116执异4001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该办事处账户的查封并暂缓执行。理由如下:茶淀街办事处系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政府对辖区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被查封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政府财政资金,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专项用途,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其中,包括:民政资金、药费、拆迁、残联、城市管理、信访、安全生产、水利专项等。该账户一旦查封并被执行,必将导致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权受到严重影响,就目前情况,茶淀街办事处被查封的资金是由于种种原因累计的社会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致使这部分资金被暂时存在该账户内。动用该部分资金必将加重遗留问题在社会中的不良反映。同时也影响了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使党和政府的利民政策得不到贯彻和落实。就功达建筑公司所诉问题,茶淀街办事处已经通过不同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政府的相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的进行协调争取早日将工程款给付到位。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承办人参与诉讼阶段的案件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一审法院办理本案的承办人,参与办理了本案诉讼期间的审判工作,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执异4001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